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律责任告知书
(2026年修订)
为切实防范个人、单位在电信企业办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有线宽带等电信网络资源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相关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办理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有线宽带等电信业务入网手续,必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办卡。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三、用户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不得为他人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号等。
四、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上述第三条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五、用户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
六、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七、被告知人签字:“本人( )已认真阅读上述告知内容,知悉违法违规使用电信网络资源所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责任,经“一证通查”查询确认,本人名下已有( )张手机卡,(本 人 承 诺 )将依法合规使用。”
八、因(无手机号卡/查询失败)原因,无法提供“一证通查”结果。营业员(营业员签名)对此予以签字确认。
被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本次办理业务号码:( )
特别提示:本告知书一经签署,即视为被告知人已知悉并理解本告知书内容,承诺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请在签名处纳印)
注意:本人签名和本人承诺请用正楷字书写,第八项暂时可不写。